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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撑起“保护伞”。
5种“校闹”行为被认定违法
条例修订案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以下5种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都将视为违法:
1.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2.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
3.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4.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5.蓄意进行不实宣传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转载自新校长传媒,这样的立法就是对师生双方最好的保障,惩戒更加需要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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