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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法制报》:2015年10月,某市教育局、体育局组织初中生篮球比赛,学生杨某代表学校参赛。10月25日下午,杨某在比赛中意外受伤,后花去医疗费74444.91元。杨某所在学校在大病医疗保险中为其报销15498.76元,并补偿杨某18000元以及师生捐款10000元,但是拒绝支付其他剩余款项。杨某遂将其所在学校及对方学校、教育局、体育局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体育比赛存在一定的风险,自愿参赛意味着同意承担这些潜在的风险,从法律角度来看,实际上杨某对于可能受伤这一情况是作出了承诺的。杨某自愿参赛,实际上是向对手以及向赛事的组织者作出了允许对手进行一定身体碰撞的承诺,所以对方学校、体育局、教育局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杨某是为了学校的荣誉参赛而受伤,学校应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补偿。最终,法庭酌情认定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杨某所在学校赔偿杨某损失51598.5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杨某受伤程度虽然没有达到残疾程度,但是考虑到杨某正处于初中这一关键人生节点,受伤对其学业进度造成了重大影响,且处于生长期,该次受伤对其未来漫长的人生造成的影响也难以预估,所以可以认为杨某在本次受伤中受到了较大的损害。综上,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判定,判决学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体育比赛中的篮球、足球项目,始终都伴随着“危险”“风险”,你有何好办法?既鼓励学生参与,同时又能降低学生运动“危险”“风险”,从而两全其美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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